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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发改〔2021〕1528号)
根据本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浮动情况,经市政府同意,调整本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资料图片)
一、本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自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3月15日上浮0.35元/立方米;自2022年3月16日起,取消上浮。调整后价格具体见附件。
二、各燃气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相关规定,及时做好销售衔接,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障稳定供应。
三、《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20〕1600号)自2021年11月15日起废止。
附件:北京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28日
市发改价格〔2021〕34号
根据《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天然气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发改发〔2019〕96号)要求,结合上游气源变化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季节性差价期间天然气销售价格
1.居民用户生活用气销售价格继续执行2.05元/ m³(第一阶梯)、2.46元/ m³(第二阶梯)、3.08元/ m³(第三阶梯)。
2.学校、幼儿园、养老福利机构和城镇社区居委会基本生活用气、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暖民生用气销售价格继续执行2.07元/ m³,不执行阶梯价格。
3.学校、幼儿园、养老福利机构、城镇社区居委会、市政集中供热企业等供暖用气最高销售价格2.51元/ m³。
4.非居民用气:11月1日前已签订采暖季购气合同并已明确天然气用气量的,最高销售价格2.67元/ m³(车用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3.57元/ m³);1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合同外用气销售价格按上下游联动原则,由天然气公司与用户协议确定。
二、季节性差价执行时间
季节性差价执行时间为: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
三、相关要求
1.各天然气公司、加气站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并做好价格公示和政策宣传工作,确保季节性差价期间市场稳定。
2.如国家或我省天然气价格政策发生变化,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31日
(鲁发改价格〔2021〕900号)
为有序推进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保障城镇天然气平稳供应,决定进一步完善我省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要更加灵活地适应市场价格变化,联动范围、联动方式、联动周期和启动条件由各市县结合实际具体确定。测算方法和测算公式仍按《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指导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73号)规定执行。
二、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应坚持平稳从紧原则,联动调整周期应不少于1年,在联动周期内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变动幅度,销售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具体按各市县联动办法执行。
三、加强天然气价格日常监管,定期对所在辖区管道天然气的采购价格、气量结构、企业经营等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强化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的指导,不断完善价格联动调整方案,并加大价格信息公开和宣传工作力度,提高价格政策和价格水平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妥善处理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汇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27日
黔发改价格〔2021〕786号
按照中石油、中石化等主要供气企业与燃气企业签订的管道天然气购销合同约定的2021-2022年供暖季气量结构和价格上浮比例,综合LNG价格大幅上涨等客观情况,为合理疏导气源采购成本,促进天然气稳定供应,根据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现就调整非居民用气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将属于省级定价的贵阳市城区及与其共用同一配气管网区域非居民用气价格(最高指导价,下同)调整为3.60元/立方米;属于市县级定价的,由有定价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联动机制,经认真测算后按程序组织实施,调幅不得突破当地联动机制规定的上限幅度,未能疏导部分留存至后续联动周期适时消化。尚未核定独立配气价格和建立联动机制的地方,不得调整非居民用气价格。
本个联动周期执行时间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结束。
(一)认真开展气源采购成本监测。科学核定气源采购成本是实施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基础支撑。各地要抓紧建立当地燃气企业气源进货台账定期报备制度,动态监测气源采购渠道、成本费用等情况,为后续有效实施气源采购成本监管和准确校核预测采购成本与实际采购成本偏差值等提供决策依据。本个联动周期监测数据实行按旬统计,于供暖季每月最后1个工作日上报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供暖季结束后,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开展清算,核定实际综合采购成本。供暖季期间各月度、全周期统计情况分别于次月5日前、4月25日前,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梳理汇总后及时上报我委。我委将对各地建立气源采购成本监测机制情况进行抽查。
(二)切实做好合同履行、规范价格行为和强化气源采购成本约束等各项工作。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中石油、中石化等供气企业和燃气企业要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贵阳市城区及与其共用同一配气管网区域居民用气价格暨做好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1〕768号)中的相关规定,认真落实切实提高天然气购销合同履约水平、严格执行天然气价格政策和进一步强化气源采购成本约束等各项工作要求,压实天然气保供责任,密切上下游协作,切实规范价格行为,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全力确保天然气供应平稳有序。
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2021-2022年供暖季期间气源采购成本监测统计表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29日
⾃2021年4⽉1日起,我省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上浮5%,依据主城区管道天然⽓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主城区居民⽤管道天然⽓终端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居民用管道天然⽓价格
(⼀)销售价格。居民用管道天然⽓第⼀阶梯销售价格由2.66元/立方米调整为2.78元/立方米。
(⼆)城镇低保户和特困职工家庭用气价格由1.96元/立方米调整为2.08元/立方米,超出第一阶梯气量部分不再优惠。
(三)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福利机构等生活用气价格,根据有关规定按调整后的⼀档、⼆档平均水平执行,由2.8元调为2.86元/立方米。
(四)农村居⺠煤改气采暖⽤户执行阶梯气价⼀档标准,即2.78元/立方米。
⼆、执行时间
本通知⾃发⽂之日起执⾏。
衡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27⽇
湘发改价调〔2021〕826号
今年国际市场天然气价格大幅上涨,自4月以来,“三桶油”公司多次上调我省天然气供应价格。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湖南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771号)相关规定,经调查长沙等10市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天然气采购成本情况,现决定启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联动上调长沙等10市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动上调原则及具体价格
2021年10月1日前上游气源涨价因素由城市燃气经营企业自行消化;2021年10月1日后上游气源涨价因素按照各地终端销售价格最高上浮不超过20%的原则进行价格疏导;部分城燃企业无法同步同向全额传导的涨价因素,在下一调整周期统筹考虑。用气大户可与城燃企业协商,适当降低联动上调幅度。联动上调后的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最高限价详见附件。
二、调价时间
本次价格调整自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执行。2022年4月1日及之后的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另行通知。
三、相关要求
1.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透彻解释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调整的必要性,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2.严格执行上浮政策。各城市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联动最高限价,按规定做好价格公示,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3.强化价格监测。各地要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加强价格预警预测,发现价格异常波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适时对天然气价格实施有升有降的合理调整。
4.保障市场平稳运行。上游供气企业与城市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供需衔接,多方组织资源,持续优化我省气源结构,合理控制我省气源采购成本,保障天然气市场平稳运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反馈。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28日
转自:天然气智库Pl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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