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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喽小伙伴们 ,今天给大家科普一个小知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或多或少的都会接触到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方面的一些说法,有的小伙伴还不是很了解,今天就给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关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相关内容。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本期销售商品(含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同)、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应收帐款的减少额+应收票据的减少额+预收帐款的增加额+本期收回前期核销的坏帐损失-本期实际核销的坏帐损失-本期销售退回所支付的现金-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所减少的应收帐款及应收票据NOTE:上述公式中的各项目,除坏帐损失外,均不包括与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收入同时应收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它应在“收到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退回增值税款”中反映。上述公式中应减去的是已支付现金的销货退回,其中退回的增值税部分不包括在本项目内,而应在“收到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退回增值税款”项目内反映。如果应收帐款或应收票据的期初、期末余额之差为负数,则上述公式中“应收帐款的减少额”和“应收票据的减少额”的数字应为零,而不能填列负数。标签: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