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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常是3日内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1) 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2)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3)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4) 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5) 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2、此外,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
3、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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