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张栋伟:“互助计划”到底是不是网络保险? 前些日子,我写过一篇《相互保险和互助保险是什么?》,对国家保监会发牌试点的3家相互保险公司,与类似水滴互助、壁虎互助之类的网络互助计划平台公司的差异,做了一些对比。
2、随着近期互助类公司的大量涌现,多个传统媒体都刊发了关注性文章,但遗憾的是,这些报道大多属于门外看花,鲜有深入分析了解,甚至发明出“互助保险”这样的概念。
3、 其实在中国,“互助保障”根本不是新鲜事物。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4、只是在今年5月份,年仅29岁的前美团外卖创始人沈鹏,创办了“水滴互助”网络互助平台,不到一个月就获得了包括高榕资本、IDG资本领投,腾讯、真格基金、新美大、点亮资本等跟投的5000万元天使投资,估值高达3亿元,引发了社会上的“互助计划热”,这才引起了公众对互助保障的关注,也由此引起了互助计划、互助保障、互助保险、互联网保险、相互保险等一系列新名词之间的概念混淆。
5、 国内目前成立最早、会员最多的互助保障组织,其实是官方的:1993年,“中华全国总工会”经原劳动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在民政部注册登记创立了“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6、互助会在组织形态上是由各级工会组织和职工自愿参加、自筹资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障、非盈利性的全国性互助保障社团组织。
7、该组织实行统一组织、统一法人、统一产品、统一管理、统收统支的管理模式,目前在全国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37个派出机构,在各所在地工会设立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管理委员会。
8、互助会的会员形式为缴纳50元起到100多元不等的参会费,参加大病、意外、妇女等不同的互助计划,如果不幸患病甚至罹难,可以获得从几万元到十几万元不等的互助救助金-----------------这与现在的网络互助模式:缴纳9元钱入会,不幸发生时获得30万元互助救助金的模式基本一致。
9、核心不同点在于互助金来源:由于互助会的会员众多,且成立时根本不存在互联网这种管理模式,所以不可能把每个案例补偿都进行会员分摊。
10、互助会直接收取一次性的保障费,差额部分是由工会费用或企业社保费用补足。
11、并且,互助会的救助金额并不多,最高救济为13万元左右。
12、 由互助会的监管方式可以看出,实际上互助计划是被时任政府按照“社会保障”的一种手段来对待,由社会保障部委批准,而不是按照营利性的商业保险管理。
13、国家保监会对此的表态也是:“对于打着互助计划的名义,而实际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
14、”也就是说,从保监会的态度看,纯粹的社会互助保障服务,不管是线下的互助会组织,还是互联网的网络互助平台,都不是保险业需要监管的范围。
15、 如何界定“互助保障”与“互联网保险”之间的红线?可以参考三条:刚性兑付。
16、保险业务有刚性兑付的属性,投保人如果发生了触发赔偿的条件,保险公司就必须依法给予兑付。
17、为了保障这一点,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是不允许倒闭的。
18、而互助计划、互助平台都是属于民间行为,必然存在企业倒闭的可能性。
19、2、投资收益。
20、保险业务属于一种理财金融产品,投保人既可以把购买保险作为避险保障,也可以当作是理财投资。
21、互助类服务则是非营利性,严禁出现分红或者其他变相金融收益。
22、3、资金使用。
23、商业保险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所以将保费收纳之后,会用于各种投资经营行为来获得最大化收益(现在除了石油和黄金领域之外,保险资金已经全面开花在到处投资),以实现资产增值。
24、互助类服务的资金属于全体会员,只准专项使用于会员赔付,不得转作他用。
25、 互联网创新需要有相应的制度土壤,现在互助平台如雨后春笋,难免泥沙俱下。
26、不管是保监会还是人社部,或者是民政部乃至其他某个机构,还是需要尽快开展市场调研,早日给互助监管确定个婆家,更有利于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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