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很多人都不知道十堰燃气事故8人被刑拘,理由和依据是什么?是什么意思,其实他的意思是非常简单的,下面就是小编搜索到的十堰燃气事故8人被刑拘,理由和依据是什么?相关的一些知识,我们一起来学习下吧!
文| 小敬
据“十堰发布”微信公众号消息,十堰市公安机关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对8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资料图片)
目前事故原因还没有披露,但是从被刑拘的人员以及该新闻提到的燃气公司存在的问题来看,已经可以初步看出一些理由和依据。
初步调查显示,发生事故的天然气管道系某燃气公司所有,该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未严格执行燃气管道巡线检查制度,相关设备运行存在严重缺陷。
燃气爆炸事故一般是依据《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配套规定)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及相关配套规定)处理。据该新闻,理由和依据主要有3方面:
追究单位责任的时候,常见的是依据《安全生产法》第4条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追究单位责任的时候,往往也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常见的是第5条和第18条。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1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此外,根据《安全生产法》第91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该新闻只提到了燃气公司未严格执行燃气管道巡线检查制度,未披露具体情形。跟燃气管道巡线检查制度相关的规定如下: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此外,根据《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19条第1款第6项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落实燃气管网设施巡查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地下燃气管网及其两侧范围内其他地下设施,并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责任范围,承担居民用户的户内外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等责任。
此外,还得关注该公司是否制定了燃气管道巡线检查制度以及相应的执行情况。
该新闻提到了燃气公司相关设备运行存在严重缺陷,但也没有披露具体问题,需要等事故调查报告再分析具体原因。就该问题的相关规定包括: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9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5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9条第1款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以上是就“十堰发布”微信公众号新闻的初步分析,主要是供其它燃气企业学习和参考。
十堰燃气事故的具体原因需要等待事故调查报告详细披露,责任追究也需要等待司法裁判。
【免责声明】能源互联网时代(原标准天然气)所载文章为本公众号原创或根据网络搜索编辑整理,文章版权均归原作者所有。因转载众多,无法找到真正来源,如标错来源,或对于文中所使用的图片,资料,下载链接中所包含的软件等,如有侵权,请跟我们联系,我们将根据您提供的证明材料确认版权并按国家标准支付稿酬或立即删除内容!我们尊重所有原创作者,谢谢!
转载是一种动力 分享是一种美德
标签: 十堰燃气爆炸事故致25死 8人被刑拘